专家解读
昨日,针对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等问题,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
“一些人因为利益巨大,不畏惧死刑”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前,我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罪名减至55个。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拟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一旦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王公义历来支持慎用死刑,他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牵涉到剥夺生命权的判决一定要尤为慎重,对于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生命的,他历来建议不要用极刑。
王公义说,曾经有人专门就死刑与遏制暴力犯罪做过研究,结果显示,死刑对于遏制暴力犯罪的威慑力,并没有想象中的大。特别是有些激情犯罪,不会想到后果,另外还有一些人因为利益巨大,而不畏惧死刑。“事实上,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让他活着比判死刑惩罚性更大。”王公义说,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逐步废除死刑,阻力其实在民众” 减少死刑,并不是对犯罪的纵容。王公义曾多次参与刑法修正征求意见的讨论。“其实现在法学界,反对废除死刑的声音比较小,相反,阻力其实在民众。”王公义说,我国的现实暂时还不允许完全废除死刑,因为传统文化就是“杀人偿命”,这种传统观念一时很难改变,特别是受害者的家属,对于不判死刑不能理解。
王公义建议,在死刑的问题上,要注意一个“度”,对于社会危害小、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生命权的建议不用或慎用死刑。以集资诈骗为例,可以让他活着弥补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取消死刑,可以逐步取消。”王公义说,民众一时难以改变“杀人偿命”的认识,或许再过一代人或几代人,阻力就没那么大了。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吴柳锋
华西专访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集资诈骗罪。
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涉及集资诈骗案都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2013年7月12日,湖南湘西州吉首市房产开发商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最高法院核准、长沙中级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而在他之前的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在全国舆论的呼吁下改判死缓。
昨天下午6点,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他表示,在吴英案之后在法律界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集资诈骗罪”不再判死刑,曾成杰是吴英案后公开报道中第一个因该罪名被执行死刑的,如果这次刑法修正案通过,曾成杰有可能就是最后一个“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犯”。
曾成杰
最后一个集资诈骗罪死刑犯?
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曾成杰案”辩护律师王少光曾成杰案
,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
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额达34.52亿余元,因兑付不能,造成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有一名群众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同一个罪名,不同的结局 吴英案在前,曾成杰案在后,两人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都是二审被判死刑。
但最终,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在全国舆论的呼吁下改判死缓。随着吴英案的判定,当时业界也曾评论称这是此类案件死刑适用的一个标杆。
但曾成杰则在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准、长沙中级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两个案子,同一个罪名,不同的结果。
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曾成杰案在最高法复核期间,他在当年3月至7月10日内向最高法写了几十份材料恳求刀下留人。这些材料包括检察机关隐匿资产评估报告证据、关于案中存在5.18亿元巨大误差的报告等。“我当时甚至认为,最后的结果会好于吴英。”王少光说,因为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法律界的深入讨论,在吴英案后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集资诈骗罪”不再判死刑。
“当时甚至湖南当地的法院人士都认为曾成杰不会被核准死刑,但最终他却被核准死刑。”王少光说,“曾成杰是吴英案后我知道的公开报道中第一个因该罪名被执行死刑的。” 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共识 集资诈骗罪,被称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6名代表联合签署议案,提出应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王少光说,集资诈骗取消死刑是业界的共识,从本质上说集资诈骗罪是因为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以曾成杰案为例,他当时的集资活动是经过当地的政府认可的。”王少光说,曾成杰其实充当了当时掀起集资狂潮的湘西地方政府的替罪羊,因为当时的“三馆项目”是当地政府主抓的形象工程,政府在三馆公司设有指挥部,与三馆公司一起办公,政府责任无可推脱,同时三馆公司有优良的资产可变卖,政府可以用来补窟窿,再者不排除个别人想借变卖三馆公司的优良资产之际,从中渔利。
王少光说,在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往往由当地银监会出具“未经银监会批准”的证明作为追究犯罪的证据。但是,银监会是否有审批权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因为银监会本身就无权批准民间融资。“既然民间融资不可能得到批准,而法律却将‘未经批准’作为归罪的条件,成为了随时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陷阱。”
“无期徒刑同样可以威慑集资诈骗” 如果这次刑法修正案通过,曾成杰有可能就是最后一个“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犯”。
王少光说,如果取消死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当初设置该罪名就是为了判处死刑,如果死刑取消,这一饱受争议的罪名也没有必要存在,应该归入合同诈骗罪,更有利于司法实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曾说:“无期徒刑同样可以威慑集资诈骗。”朱征夫说,随着刑罚执行的规范,以及减刑假释程序的严格,将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设置为无期徒刑也有很大的威慑力,如果有人把自由看得比生命还重要,那么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就不亚于死刑。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国平
减少死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死刑密码 152份近年死刑复核裁定书分析报告 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以裁定时间计算,2014年度45份,2013年度101份,2012年度4份,2011年度2份。据最高法院法官透露,目前公布的还只是一小部分,但这些死刑样本还是为我们观察中国死刑司法制度提供了条件。读数据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
在罪名方面,样本中出现了目前中国55项死刑罪名中的12项。故意杀人罪最多,其次是抢劫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案件类型来看,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
死刑复核法官在命案的裁定书中语气往往最强烈,比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文书的描述会让人有具体的感受,如杀害多人(滥杀)、碎尸焚尸(手段之残忍)、老妇幼(受害人之弱势)。因抢劫罪被判死刑的,基本上也都是造成了命案,半夜入室的情节还要更恶劣。因强奸罪判死刑其实是减少了的,但造成命案的就例外;当受害人为幼女且被告人罪行累累时,即使没出人命,法官也毫不手软。此外,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体现一贯的高压政策。看趋势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
近几年法律界对于死刑改革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二是改革死刑司法程序。昨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启动的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但职务犯罪废死可能性不大。
在司法程序方面,2013年起新实施的刑诉法虽然没有将死刑复核作诉讼化改造,但也规定了死刑复核阶段要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等内容。从样本来看,死刑复核阶段有律师辩护的比例不高:仅13%。
样本中出现5份不予核准死刑或部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例,以此统计死刑的不核准率为3.3%。但总体而言,死刑不核准率还是比较低的,说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也说明死刑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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